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20828号
原告: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89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纳川瑞延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525680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纳川瑞延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2023年1月9日,原告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海纳川瑞延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海纳川瑞延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1.91元,由原告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