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502执保559号 申请人:吉林省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254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800502.8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800,502.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