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尚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尚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12846号
原告: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尚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尚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5.68元,减半收取为3152.84元,保全费4925.68元,共计807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