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宏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30民初2410号
原告: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充州市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创业路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62515823R。
法定代表人:王德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长青,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扈长青,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汶上县疃里的3622平方米钢结构仓库工程以67万元的价格交于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其经济困难为由拖欠未付。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特此诉状诉于人民法院,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首先对我们的施工面积提出异议,我们的这边测量的面积是2582平,总价值477670元。对工程质量有异议,自交付以来,多次联系对方工人到场未进行维修施工,建议我们自己修复,费用从尾款扣除,墙体进水,室内漏水,造成租赁方货物损失5万多元,要求原告减免维修赔偿费用,减免完还欠余款为3305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汶上县疃里的3622平方米钢结构仓库工程以67万元的价格交于原告施工。目前施工已经完成并交付使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双方实际测量,面积是2871.24平方,双方约定的单价是185元每平方,总价款应是531179.4元。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告累计支付40万元,尚欠131179.4元。被告主张2014年7月份维修的窗户,2015年6月份维修的房顶,总费用不到22000元;2014年7月因为房屋漏水损害货物赔偿了两家客户损失,一家是35000元,一家是20000元。故应扣除维修费22000元,货损赔偿费用55000元。但是对于上述维修费用及赔偿费用,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经过双方实际测量,原告施工面积是2871.24平方,双方约定的单价是185元每平方,总价款应是531179.4元。减轻被告已经支付的40万元,被告尚欠131179.4元,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辩称的其为该工程支付的维修费22000元、货损赔偿费用55000元应予扣除的问题,但被告仅提供了照片一宗,同时对于支付维修费和赔偿费用的数额也仅仅是自己的单方记录,因此对于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应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但原告主张利息,因本案合同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179.4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存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