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宏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执1165号
申请人: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62515823R,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创业路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斌。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鲁0830民初2410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5月8日、6月5日、8月23日、10月15日、12月9日,分别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等部门发出总对总查询;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现执行到位14785.16元,已交付申请人及转执行费用;
2、查明在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
3、针对海马牌号码为鲁HD1××××(车辆识别代号:000451)的车辆,本院工作人员到济宁市车管所欲进行查封、锁定,因已转出,无法办理;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汶上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3519.86元,现已冻结3519.86元,尚不符合提取条件。
5、查明在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证券信息;
6、查明在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工商信息。
二、本院工作人员线下调查村支部委员,称一直未见被执行人,也无法联系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本院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等,已采取公开告知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公开,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等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项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中,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在有能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0830执1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如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方勇
审 判 员 王 振
审 判 员 冯昌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韦修峰
书 记 员 刘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