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宏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2562515823R,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路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6630-8,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言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鲁0830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与2019年4月3日及9月18日分别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等部门发出总对总查询;
1、查明被执行人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对银行账户采取措施
2、查明,在被执行人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的房产。
3、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登记备案的证券、工商总局有营业机构。
二、2019年9月26日、本院到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分别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言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本院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等,已采取公开告知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公开,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等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项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中,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在有能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鲁0830执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如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善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