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85号
申请人:***宇众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工业园院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F6WBF97。
法定代表人:刘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渠西路以西、普瑞纳支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65578295。
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宇众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红霞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