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91民初15号
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渠西路以西、普瑞纳支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
法定代表人:周浩,职务:村主任。
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杨敏、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5425.4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27100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295425.4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顺通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295425.4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27100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295425.4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6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国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