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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尚点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6号
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尚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南京大颂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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