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2647号之一
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国动产业园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锦丰镇合兴健康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州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20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暂计4264.72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3日暂算至2022年2月19日),暂合计204264.7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日,出票人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平台载体,向被告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发了两张商业汇票,承兑人均为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号码分别为:210330667230420210202845464281和210330667230420210202845464290,两张汇票票面金额均为10万元,合计2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8月2日。2021年2月6日,被告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8日,被告***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7月5日,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针对上述两张汇票向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21年8月8日均被拒,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原告又分别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11月3日向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再次提示付款,均以同一理由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合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上级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