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7699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国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庆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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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