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686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国动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郭庆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收取5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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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章建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姚苏金
书 记 员 施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