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761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3887X,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
第三人: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5452531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产业园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庆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瑶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