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764号
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香格里拉商务中心A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苏天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忠,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国动产业园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因本案诉讼请求与另案诉讼请求重复,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