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257号
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香格里拉商务中心A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苏天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陆健,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国动产业园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庆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勇锋,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冬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25号立案。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骏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施 青
书 记 员 黄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