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7387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复西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国动产业园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生,住启东市。
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37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2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