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639号
申请人: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国动产业园3号楼201室。
被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8号101房二十三层自编230A-2302。
法定代表人:何家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启东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新安江中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孙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启东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启东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保额5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龙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启东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媛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