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558号之一
原告:甘肃西部建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万达广场万达写字楼27幢34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一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平川黑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9号-3幢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平川黑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中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甘肃西部建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平川黑驴餐饮有限公司、甘肃平川黑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西部建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西部建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西部建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5元,退还甘肃西部建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