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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与甘肃墨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808号
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1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告:定西**业之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天庆金域蓝湾C-202。
法定代表人:邢立业。
被告:甘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万达广场万达写楼27幢3403室。
法定代表人:程达。
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业之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裘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珊
书 记 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