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030号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302号A58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1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1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录贇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