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030号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302号A58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79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12,5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8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录贇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