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锦丰镇福利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4436号之一 原告:锦丰镇福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天丰片5组。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4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锦丰镇福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锦丰镇福利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锦丰镇福利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丰镇福利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丰镇福利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丰镇福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