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1751号
原告:太仓市浮桥镇浪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浪港村2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5K1224237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21285051X。
负责人:***。
原告太仓市浮桥镇浪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浮桥镇浪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太仓市浮桥镇浪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