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104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甘0104诉前调确111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甘肃某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甘肃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333.88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0333.88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