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容,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审第三人:秦俊,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智,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2754661H。
法定代表人:刘准,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71元,减半收取184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涛
审 判 员 王 立
审 判 员 吴 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易阳梅
书 记 员 吴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