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某某及严开专、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2754661H。
法定代表人:刘准,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平,男,系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分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审被告:严开专(系严波父亲),男,194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被告:***(系严波儿子),男,200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理人:严开专,男,系***爷爷。
原审被告:***(系严波女儿),其余基本情况不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及原审被告严开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严波、***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严波、***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案涉钻井钻机属于严波、***所有,严波、***对该钻井钻机的高度非常熟悉,在雇请***开车拖挂牵引钻井钻机之前,严波、***在白天已经看了现场,认为钻井钻机的高度可以通过道路上的电线,在晚上拖挂牵引途中,严波、***一直在车前车后观察和指挥,但没有及时发现钻井钻机的高度不能通过道路上的电线,未及时通知***停车,才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在一审提交的严波自书足以证实上述事实;2、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应对其挂靠的实际施工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严波、***是以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的名义承揽的工程,实际施工人严波、***因施工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挂靠人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共同承担。
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辩称,***和***没有任何关系,***是去给严波帮忙的,其他事情,***不清楚。
严开专、***、***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严波、***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5,5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1日21时40分许,***驾驶湘M1XXXX自卸低速货车并拖挂牵引钻井钻机沿凤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使,途经冷水滩区凤凰路农夫烤园店前路段时,湘M1XXXX自卸低速货车拖挂牵引的钻井钻机挂到道路上的电线及钢丝绳,致使搭载电线和钢丝绳的电杆倒塌,导致包括湘MU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内的多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市某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负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湘MUXXXX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损失情况确认,核定损失金额为65,500元(其中材料费56,788元、工时费8712元)。车主唐代文将取得的保险金赔偿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则向***提起诉讼予以追偿,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湘1103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65,500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该案诉讼费719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操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搭载电线和钢丝绳的电线杆倒塌,导致包括湘MU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内的多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市某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负全部责任,该院予以认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称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和严波、***因指挥不当和管理不善所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从***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并未举证证明***与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严波、***存在劳务关系,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严波、***负有指挥管理的义务,或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严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该院对***请求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严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严波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21年1月11日被注销,其法定继承人有父亲严开专、儿子***、女儿***,***(未成年)跟随母亲生活。***以“严波已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严波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撤回了对严波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是否承担本案事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已由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提出事故的发生与严波、***的指挥失当有直接关系,***否认其进行了指挥,***亦未能提交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向东
审判员  刘久平
审判员  周文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惠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