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03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淮,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1511工程地面指挥中心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胡勇刚,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人:杨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