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6149号之二
原告吴江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清研车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吴江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方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云杰
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
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
书 记 员 王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