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06号
原告:***,男,200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顺县。
法定代理人:申某,男,l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琪,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67207686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塘工业园区柘宁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宏生,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青,女,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与被告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秦启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