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41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塘工业园区柘宁东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67207686Y(1/1)。
法定代表人:黄宏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班晓青、刘娟,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涌珠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328027514G。
法定代表人:何世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104772.62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