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塘工业园区柘宁东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67207686Y(1/1)。
法定代表人:黄宏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涌珠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328027514G。
法定代表人:何世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皖0223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缴费通知书、财产申请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公司机械设备被多家企业及个人查封,暂不方便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芜湖中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 峰
审判员 何 新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