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738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389541D,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中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秀芳,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桐,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67207686Y,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宏生。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莞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东莞市***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