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智连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智连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妫水北街5号院5号楼1-2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兴三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中关村智连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调字第053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中关村智连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南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调字第0538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