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6638号
原告:北京极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A座四层27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宏。
被告:元鲜华以**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村委会西460米。
法定代表人:曹锋。
原告北京极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元鲜华以**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极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极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