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4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448871423,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石红。
被执行人:苏州***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089312552R,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达锋。
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与苏州***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特132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6828.08元,执行费13968.00元。
现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裁定受理苏州***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苏0509破147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已裁定受理苏州君泓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特132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