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6952号
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871423。
法定代表人: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云,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潜川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0A4U16。
法定代表人:徐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道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