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合肥达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9764号之一

原告:合肥达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LD2G9X(1-1)。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871423。

法定代表人:石红,董事长。

原告合肥达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达钢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合肥达钢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达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元、保全费123元,合计152元,由原告合肥达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