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

1434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与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434号
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871423(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石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FJ4P2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
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689167660K,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挥公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
原告安徽省尚展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中查知本案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4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及时移送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