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2519号
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辛同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宏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鹰岩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廖兴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宏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予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宏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宏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973元,由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