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6433号
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11312H。
法定代表人:贾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娟、王**龙(实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高村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彦舍。
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为3320元,由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