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0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清,职务: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给付郑州煤机长壁有限公司货款2831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27.5元,负担执行费30866.00元,已执行74334.00元,未执行2772293.50元,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标的不能执行到位。鉴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兴武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梁文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