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1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贾浩。
被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余卫斌。
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