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0000号
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玉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旭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