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123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贾浩。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余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众淦。
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7月14日、7月3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8月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代理人到庭报告财产,名下有土地和房屋,申请执行人确认无法变现,同意不查封。
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开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91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