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3191号
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
法定代表人: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玉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新法,总经理。
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梦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