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81号
原告:于占国,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粮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同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运达,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占国诉被告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占国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占国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于占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于占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宋 鹏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越
书 记 员 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