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8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粮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