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112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界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界鹏***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粮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并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2022年12月15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缴纳9300元,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逯 遥
人民陪审员 李 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唐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