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执75号
***薏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薏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21)***调字第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薏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01400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剩余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薏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领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执7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