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铁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计良,男,生于1965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洛南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洛南县永丰镇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根民,系该社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永丰镇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南县永丰镇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34404.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2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洛南县永丰镇街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但永丰镇人民政府承诺协调解决该笔工程款,由于该移民搬迁工程涉及其他两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待二审结束后,镇政府就该工程款一并协调解决,申请执行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待镇政府协调处理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1执1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闵西尧
审判员王**
审判员王文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莲